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通知的通知
(新政发〔2010〕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稳定物价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提前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稳定物价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有效抑制物价上涨趋势,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农牧业生产,努力提高蔬菜、牛羊肉等副食品市场供给能力。加强产销衔接,加大国家和自治区储备投放力度,全力保障粮食、食用油、肉、蛋等农副产品供应。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特别是要全力组织蔬菜生产及农副产品货源和调运,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强化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谋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掌握市场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2011年3月底前,各地均不得出台政府管理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政策和措施。暂停全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严格控制煤炭价格。由发改委牵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物价大检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科学制定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测算调整办法,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扎实做好今冬明春期间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用好救灾资金,想方设法解决好受灾群众实际困难,保证受灾群众安全过冬。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其中,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补贴80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补贴40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确保2011年1月1日前落实到位。同时,继续实行对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20元的伙食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