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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北京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六)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填报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强制事项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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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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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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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清理
| 序号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名称及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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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查
| □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委托或者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 条(款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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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上述问题,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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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保留
□调整
| 具体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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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填写说明
1、要按照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填写,一个事项填写一份表格。
2、行政强制事项:除填写具体名称外,还应具体区分种类,即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并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3、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应填写具体实施的机构名称,如××大队。
4、依据清理:必须逐一填写有关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以及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5、问题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如: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
×条×款、第×条(×)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则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
6、处理建议:“保留”是指主体合法,维持现状;“调整”是指目前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要同时填写“具体调整方案”。
7、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