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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北京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四)
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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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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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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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文
|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的名称及条、款、项
| 存在问题
|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几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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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保留 □废止 □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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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表(四)《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填写说明
1、在对市政府文件进行清理时,有涉及行政强制的,填写此表,每个文件填写一份表格。填报本表的同时,请附送该文件的正式文本复印件。
2、依据:必须逐一填写具体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3、存在问题: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写以下所列项目的相应数字,存在哪项问题就填写哪个数字,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在该栏中填“无”: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②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③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④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⑤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4、处理建议:待处理是指对经初步审查,发现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的上位法即与行政强制法明显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待处理”意见,待上位法处理后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