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关于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和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时限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和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自2011年9月26日至10月底。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附件1-6项表格,加盖单位印章后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第二阶段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自2011年10月底至11月底。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报送的清理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3、第三阶段为处理公布阶段,自2011年11月底至12月底。
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落实,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清理结果。
(二)关于自行清理工作的时限
1、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各区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由各单位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撰写清理报告,将清理处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2011年12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完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等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此次清理工作是《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的统一部署,是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以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紧部署,狠抓落实。这次清理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本单位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保证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二)全面清理、依法审定。各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本市有关行政强制的各项规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要坚持依法审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清理认定标准,依照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纠正、调整和公布。
(三)加强沟通、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市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将及时组织研究、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市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为组织、指导、协调好这次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有关工作联系、分工事项如下:
1、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由法制一处、法制二处、法制三处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由规范性文件审查处负责;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由执法监督指导处负责。各有关处室联系人:
法制一处胡杨,电话:88011678;
法制二处王辛欣,电话:88011852;
法制三处贺淑芳,电话:88011878;
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张颖,电话:88011679;
执法监督指导处董杨,电话:88011356。
2、为便于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本通知及其附件将在首都之窗市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上登载,网址:www.bjfzb.gov.cn。
附件1:北京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