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行政强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对实施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清理工作作出了部署。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本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有效开展,现将清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一)对本市行政强制规定进行清理
重点对今年9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包括:
1、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2、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文件”)。
3、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内容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及其依据,以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
重点对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及其他主体进行清理。
清理的内容包括:实施的全部行政强制事项、具体实施主体及其依据。其中依据的清理包括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政府法制办对本市行政强制清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和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的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逐件填写《市政府规章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
(二)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起草的市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并报送清理结果。其中,对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要逐件填写《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文件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填写《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按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在清理过程中,特殊情况的清理工作分工如下:
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实施或者起草的,要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清理工作(一般为主要起草部门),在提出清理处理建议时必须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2、因政府机构改革,原有机构撤销、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的,由目前实施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
3、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或机构,由市级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统一清理。
三、清理的标准
(一)行政强制的认定标准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认定标准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为: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采取的强制手段,不需要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第二,其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第三,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属于“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