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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投资引导和项目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实效

  6、严格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对新开工建设项目,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组织开工建设。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二是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三是选址和布局必须在市级以上产业聚集区、开发区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四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五是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评审批;六是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节能节水、安全消防等。

  7、建立项目巡查稽查制度。根据项目具体投资方案,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信、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定期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巡查督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要进行稽查。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8、实行项目验收评介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当地发改、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建设的违规项目,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取消项目建设及其享有的优惠政策,对于问题集中的区域必要时可实行项目限批。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审批的项目进行评估,督促按时达产达效。制定奖惩政策,对及时达产达效的项目,市财政根据企业的贡献大小予以适当奖励。

  三、严格监管问责,杜绝违规建设

  9、强化项目属地管辖。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聚集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监管责任,认真研究加强项目监管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依规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许可关,坚决制止违规建设项目。对应报未报、已报未批等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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