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管理
凡是从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和个人, 凭有效证件和物种来源的合法证明可直接向省厅申请,经省厅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同意后, 再按程序向国家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进出口贸易的相关证明。
二、严格非正常来源的野生动物处置管理
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的处置管理要严格执行《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条和原
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规定, 完善处置程序。 特别是执法单位查扣的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死体,野生动物产品、野生动物毛皮或产品,药用、食用野生动物产品,都要提出具体处置方案,经市(州)、县(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审批。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活体和死体还须报国家林业局批准或备案。 处置单位要严格按批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到位,同时还要做好处置的文书记录、影像拍摄,并要一事一卷,备案备查。
三、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证件管理
1、 根据省政府第246号令,《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狩猎证》继续实行年检年审制度, 年检年审合格的要粘贴年检年审合格专用防伪标识。省厅核发的证件由省厅负责年检年审。市(州)、县(市)林业局按省厅批准件办理的证件,由办理单位负责年检年审,并要在每年的8月底之前,将年检年审情况书面报省厅备案。
2、所有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有效证件和年检合格防伪标识,除国家林业局规定印制的外,全部由省厅统一印制。各类证件由各市(州)、县(市)林业局指定专人,凭公函到省厅领取使用。
3、各市(州)、县(市)林业局对原发放的各类《经营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领取的《采集证》、《运输(携带)证》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严格审核,并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汇总后请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省厅备案, 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县(市)林业局重新换发新证,并加盖审批单位和办理单位的公章。原证件于2011年8月30日后一律废止或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