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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 需要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采集申请表,并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林业局受理,按规定办理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省厅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并由国家林业局直接办理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林业局受理,经省厅审批同意后,由省厅核发或由市(州)、县(市)林业局按省厅的批准件办理采集证。
  4、驯养繁殖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管理
  驯养繁殖国家或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驯养繁殖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林业局受理,由省厅上报国家林业局,经审批同意后,由省厅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林业局受理、上报,经省厅审批同意后,由省厅或由市(州)、县(市)林业局按省厅的批准件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
  5、运输(携带)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许可管理
  申请办理运输(携带)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凭有效的《特许猎捕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签发的有效文件(如动物交换、动物的租借、出口批文等)办理核发《陆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携带)证》)。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证》由省厅核发;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携带)证》由省厅或由市(州)、县(市)林业局按省厅的批准件办理。 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运输证明继续按省厅湘林护〔2008〕10号文件规定执行。
  6、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许可管理
  严禁商业性经营利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经营利用人工驯养繁殖和培植的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办理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利用人工驯养繁殖和培植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单位或个人, 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林业局受理、上报,经省厅审批同意后,由省厅或由市(州)、县(市)林业局按省厅的批准件办理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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