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林护〔2011〕21号)
各市州、 县市林业局: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第235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 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第246号令)、《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第249号令)和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现就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管理
1、猎捕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管理
因科研、种源、文化交流、固定狩猎场、野生动物危害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办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以下简称《特许猎捕证》)。 申请办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林业局受理,经省厅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同意后,由省厅核发;申请办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市(州)、县(市)林业局受理,上报省厅审批同意后,由省厅核发;申请办理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由县(市)林业局受理,上报省厅审批同意后,由省厅核发或由市(州)、县(市)林业局按省厅的批准件办理(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式样和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2、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管理
需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指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物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湖南省狩猎证》(以下简称《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证》的申请核发继续按现行程序和权限办理。
3、采集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