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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1年)


各设区市商务局:

  根据9月20日在衡水召开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调度会上对《河北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冀商运行字[2011]12号)征求意见的情况,厅运行处对考核办法又进行了研究修改,决定删除《河北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中第五条“各设区市市场运行监测调控网”信息发布考核内容,并对“商务预报”和“信息泵”的考核内容修订如下:

  一、商务预报(10分)。通过多种媒体发布商务信息,即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发布“商务预报”,计1分。通过网络版商务预报,每月发布信息数量达30条的,计4分,不足按比例计分。被商务部采用(包括商务部直接从各市商务预报中采用)的,每条加0.3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信息泵(20分)。信息泵考核包括信息泵样本数量、样本质量及报送率。信息泵安装数量达到省厅下达目标任务的,计4分,不足按比例计分。样本质量完成目标任务的,计2分,不足按比例计分。信息泵数据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计14分,不足按比例计分。另外,安装集团版且信息泵总数量达到10家(含10家)以上的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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