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予以登记,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登记信息。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参建单位信用登记、信息变更等。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合法效力。
(二)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信用登记的。
(三)既往业务中有不良记录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已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信息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均纳入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息档案库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已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卡》。
第十四条 申请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登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
(四)已进行信用登记的主要技术人员有调整的。
第十五条 信用登记参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土地整治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信用登记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未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已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的,一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畴,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登记资格,并向全区通报。
(一)在信用登记期间有不良记录或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