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信用登记的材料及要求:
(一) 信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施工单位还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代理单位还需提交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2寸正面彩色照片4张;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以及2寸正面彩色照片4张;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学历、执业资格、职称凭证。
(四)单位拟投入土地整治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二)。随表提供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招标代理单位还需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监理单位还需提供监理工程师资质证,施工单位还需提供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审计单位还需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五)主要办公设备和技术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三)。
(六)在广西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申请单位主要工作业绩。
(八)申请单位近期的财务报表。
(九)申报材料中所涉及证书、证件、业绩只需提交复印件,原件由申报单位保管,信用登记管理单位核对原件后退还。
(十)申报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其中文字材料提交word文档格式,扫描文件或图片提交JPG格式。
(十一)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同一单位申报不同业务的,需按要求分别报送申报材料。
第九条 所有申请信用登记的有关单位必须对其提供的信用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供不实信用材料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信用登记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信用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登记申请,将信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认证考察,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