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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1〕17号 2011年9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立足点,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制度为关键点,以健全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保障制度为着力点,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孤儿保障体系,促进孤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起完善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逐步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壮有所用、住有所居”。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孤儿较多的县(市)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合理确定福利机构人员编制,进一步优化福利机构人员结构比例,全面落实儿童福利机构专项经费,促进孤儿保障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孤儿养育保障制度。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亲属抚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孤儿监护人。同一顺序监护人之间应签订监护协议并办理公证。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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