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1〕63号)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工作, 我们制定了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 切实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 确保示范效果,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 305号)、《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 306号)、《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 45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1〕61号)、《
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 38号) 等文件的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 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以下简称“示范地区”) 应成立由项目责任主体牵头, 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 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审定、 拨付与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 项目技术方案审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地区项目责任主体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 全面评估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 编制评估报告, 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和集中连片推广方案, 经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 报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