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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1〕31号)


各市州财政局、 物价局、 环保局:
  为了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 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根据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 [2010] 15号) 等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湖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 (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1: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 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 15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是指现有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应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是指政府储备、预留的排污权指标, 以公开挂牌、 拍卖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在长沙、 株洲、 湘潭三市的化工、 石化、 火电、 钢铁、 有色、 医药、 造纸、食品、 建材等行业先行试点。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类非税收入, 纳入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六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 和火电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其他排污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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