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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两非”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实行承诺制度;加强B超使用、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监管,严格执行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查验计生证明制度,实行B超使用准入、终止妊娠手术定点实施、终止妊娠药品定点销售、出生和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等制度。

  (四)加大对“两非”案件责任人的处理力度。要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情况,提出查处“两非”典型案件的数量要求。发现“两非”案件线索,要坚决一查到底,对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该开除或解聘的坚决开除、解聘,该撤职的坚决撤职,该吊销执业证书的坚决吊销;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两非”案件的,对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给予撤职处分,绝不姑息。

  (五)实行有奖励举报制度。设立“两非”案件有奖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经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重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两非”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拓宽“两非”案件线索来源。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打击“两非”行为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加强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查处实施“两非”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和育龄妇女,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和移交有关案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有关举报案件的登记和核查。

  (二)卫生部门在查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非法行医实施“两非”行为工作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负责整顿医疗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B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清查和管理;查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的“两非”案件;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婴儿出生、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制度、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三)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管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清查,及时对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公安部门应积极参与“两非”案件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妨碍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查处“两非”案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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