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弥补维修和新建体育比赛、 训练场馆设施经费的不足;
(三) 弥补用于改善优秀运动队训练、 竞赛、科研设备、 反兴奋剂工作和其它保障条件经费的不足;
(四) 补充优秀运动员保障资金, 主要包括用于运动员就业安置、 文化教育、 职业培训、 伤残救助、 特殊关怀等工作;
(五) 弥补用于改善优秀运动队训练条件、参赛经费、 出国交流、 培训、 医疗保障等生活训练条件的不足;
(六) 补充竞技体育专项人才引进资金, 主要用于高水平专业教练员、 运动员、 科研人员等专项人才的引进和安置;
(七) 经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 用于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部门在安排使用本级公益金时, 原则上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用于县市、 乡镇、 社区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建设的公益金不少于年度集中使用部分公益金收入的60%。
第四章 省级补助地方项目公益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公益金使用部门应遵循体育彩票“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的发行宗旨, 依据体育主管部门对当地体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严密组织, 严格按照公益金使用范围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公益金使用申报程序:
(一) 由省财政厅、 省体育局对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 体育部门下达申报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的指导性意见;
(二) 根据省里下达的指导性意见, 由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区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使用计划申请, 在规定的时间内, 各市州或省直管县市体育部门、 财政部门联合行文, 将汇总后的公益金资助项目有关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至省体育局、 省财政厅, 逾期不予受理。
(三)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 审定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项目审定和资金经批准后, 由省财政厅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文。
第十五条 申报公益金资助项目应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如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的申请报告、 具体项目使用情况介绍、 可行性报告、 立项报告、 资金投入规模及来源情况、 申请补助资金数额、 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