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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应确保公益金专款专用, 不得将公益金用于平衡预算, 不得挤占、 挪用和截留公益金。
  第八条 公益金使用应坚持服务大众的原则, 不断扩大受益面, 并按照公益性、 导向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落实全民健身计划;
  (二) 落实奥运争光计划;
  (三) 经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其它使用内容。
  第十条 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的公益金,应按照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需要, 在以下范围内确定资助项目:
  (一) 援助县市乡镇、 社区建设和配置公共体育活动场地、 设施, 改善群众体育活动条件;
  (二) 资助建设社会化的群众体育组织网络,推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 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
  (三) 支持群众健身、 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等各类活动;
  (四) 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 补助体育教师和各类专业教练员的培训;
  (六) 资助开展健身科学研究, 普及健身知识, 推广健身方法等;
  (七) 资助全民健身中心、 雪炭工程、 农民健身工程、 体育健身俱乐部、 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
  (八) 扶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
  (九) 资助大众体育赛事和活动;
  (十) 补助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经费, 主要包括用于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青少年体育训练营地、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 后备人才基地建设; 重点苗子的培养、 资助后备重点人才参加全国青少年体育比赛, 制订选才标准、 评估办法, 管理后备人才的配套手段等工作;
  (十一) 经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用于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的公益金, 应围绕全面提升我省竞技运动水平的需要,在以下范围内确定资助项目:
  (一) 弥补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主办、 承办或参加的非商业、 非职业性的国际、 国内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经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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