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1〕25号)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体育局:
现将 《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体育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湖南省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 365号) 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07〕 7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 是指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 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成我省, 专项用于发展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专款专用, 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适用于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机构和公益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
第四条 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 由省财政厅商省体育局研究确定分配政策。
第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公益金的分成情况, 按照当地开展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实际情况, 编制公益金使用计划。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我省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使用原则, 核批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公益金使用计划, 并会同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