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内正常轮空期间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净收益;
(四)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
(五)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余额达到省核定的粮食入库成本总额的10%和油脂入库成本的15%以后,可以不再提取。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按文件规定充实轮换风险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主管部门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储备粮油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经核定的政策性亏损;
(二)省级储备粮油年终审计或专项审计费用支出;
(三)省对承储企业的考核奖励支出;
(四)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轮换计划内的经核定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亏损;
(二)用于归还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而减少的银行贷款;
(三)粮油收购季节因临时性资金周转而动用;
(四)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油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政策性亏损,由承储企业向省粮食局报告,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核实后从主管部门轮换风险金中给予补贴。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油年终审计或专项审计费用、考核奖励支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审计及考核结果拨款。
第十一条 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轮换费用,先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下拨的轮换费用补贴弥补,弥补后不足部分用企业轮换风险金弥补。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在已有的轮换风险金规模内安排使用,不得突破。当年节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在规定范围内滚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