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粮发〔2011〕44号)
各市、州、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
为防范经营风险,规范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鄂粮食文[2010]166号)、《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鄂粮食文[2010]16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粮食、财政、农发行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遵照执行。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省级储备粮油经营风险,规范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风险金)管理,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鄂粮食文[2010]166号)、《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鄂粮食文[201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风险金包括省级储备粮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的轮换风险金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金。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轮换风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主管部门要将下列资金用于建立和充实轮换风险金:
(一)按有关规定清算结余的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二)省级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的存款利息;
(三)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承储企业要将下列资金用于建立和充实轮换风险金:
(一)新增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采购成本(实际入库采购价格加上合理费用)低于省核定成本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