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执法人员签名及报告日期。
第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对检查或者调查的案件进行审理,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建立健全内部审理、审查工作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的案件,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及相关案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提出处理意见,起草《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分管该执法机构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及相关案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提出处罚意见,送财政监督机构复核。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送法制机构审查。 法制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分管财政监督的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其形式和期限。拟作出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暂停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撤销资产评估机构、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对公民个人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等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其形式和期限。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并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执法机构会签后送法制机构审查。 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应当各自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分管财政监督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由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于听证会结束后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送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制机构处罚建议5个工作日内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执法机构会签后送法制机构审查。 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应当各自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报财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 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