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的通知
(湘财法〔2011〕4号)
各市州、 省直管县财政局、 厅属各处室、 单位:
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行为, 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
行政处罚法》、 《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和财政部《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我们制定了 《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原 《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 (湘财法 〔2006〕 8号) 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湖南省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决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审查决定行为, 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财政部《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管理职责, 对以下需要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案件的审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一)财政收支监督检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