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 示范县、 示范企业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 申报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共同筹集, 通过政府引导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自筹部分由申报单位保证, 申报单位所在市州、 县市政府要根据承诺落实配套资金, 确保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编制经费支出预算。 示范基地、 示范县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包括科技成果引进费、 科技成果推广费、 科技服务费、 培训费等各项费用, 示范企业的经费支出预算范围包括设备费、 材料费、 试验外协费、 科技成果引进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 示范县、 示范企业在建设期内, 每年3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年度考核报告, 省科技厅组织进行实地考核。 考核通过后给予10万元补助。 不提交年度考核报告或考核不合格的, 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 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建设期满前2个月, 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提交验收材料。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阅验收材料,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工作遵循客观、 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 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方案和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 示范县、 示范企业验收合格后, 给予后期补助资金10万元。 验收不合格的, 给予1年的整改时间, 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满, 示范基地、 示范县和示范企业每年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报告, 资格继续保留。 未及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 示范县和示范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 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如有更名的, 应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 经确认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示范基地、 示范县和示范企业,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