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承担过省、 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企业、 科技成果推广部门3家以上。
第十条 申报示范企业, 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企业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县域支柱产业骨干企业, 大学学历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近3年累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 国家认定的新产品证书、 动植物新品种证书、 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
2、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机制,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机制, 有内设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专职人员。
3、 近3年转化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值1亿元以上, 并占销售收入的60%以上。
4、 承担过省、 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 示范县和示范企业的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与集中受理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5日-5月15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申报材料, 报送市州科技局。 市州科技局对申报的示范基地、示范县和示范企业进行形式审查、 考察、 筛选,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章 认定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经论证、 评审和实地考察通过后, 确定示范基地、 示范县、 示范企业名单, 督促申报单位签署合同书。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名单确定后, 省科技厅给予示范基地组建引导资金10万元, 进行为期1年的组建。 组建期满后, 示范基地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材料, 评估合格后认定为“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未通过组建期评估的, 给予1年的整改时间, 1年后仍未通过评估的, 撤消其组建资格。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向认定的示范基地、 示范县和示范企业授牌, 并分别给予10万元的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期为5年, 省科技厅的资助额度为50万元。 示范县的建设期为4年,省科技厅的资助额度为40万元。 示范企业的建设期为3年, 省科技厅的资助额度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