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 (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是指重视技术创新, 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并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 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示范基地、 示范县、 示范企业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坚持公平公正、 发挥示范效应、实施动态管理、 经费配套支持” 的原则。
第五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 示范县、 示范企业即为“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联盟”成员。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示范基地、 示范县、示范企业的认定、 指导、 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 示范县、 示范企业的推荐、 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 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园区管委会对示范基地建设按引导资金1∶1.5的比例进行专项经费配套。
2、 建立了运转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 开展科技成果推广业务的中介机构2家以上。
3、 上年度总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 近3年转化的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
4、 承担过省、 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企业3家以上。
第九条 申报示范县, 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组建了由县市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并成立了以县市科技局牵头的办事机构,财政科技经费占县财政总支出比例达到1.3%以上, 其中60%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建设, 按1∶1.5以上比例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配套经费。
2、 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 有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3、 上年度工业总产值80亿元以上, 产业特色鲜明, 高新技术企业2家以上或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3家以上, 近3年转化的科技成果10项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值5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