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成字〔2011〕55号)
各市州科技局, 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建设是夯实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发挥科技成果资源集聚、 辐射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 促进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推动 “四化两型” 建设, 加快富民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建设, 规范其申报、 认定、 考核、 管理等工作, 进一步提高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根据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办法》, 省科技厅制定了 《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办法》, 为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 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建设,做到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规范管理、 辐射示范, 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 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 开发、 应用、 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 新工艺、 新材料, 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是指地理范围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强, 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 具有辐射效应和示范作用的园区。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面向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村推广应用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成果, 有效促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和农民增收, 具有示范作用的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