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撤消县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通知
(景政发〔201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一、撤销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机构撤销后,驻京联络处的工作人员及时返回原单位上班。
二、县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其中审计、财政部门要对驻京联络处的财务、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根据清查核实情况,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