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按规定比例配备教辅人员和生活服务人员。 其中每年级应配备生活教师, 学校应有校医、 心理辅导教师, 专职或兼职的图书、 档案和网络管理人员, 应有专职保安人员。 所有人员应具有特殊教育基本常识。
四、教育教学
13、 学校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面向全体学生, 关注学生差异, 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据残疾学生特点, 积极开展人际沟通与交往训练, 形成德育课程、 德育活动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体系, 培养学生自尊、 自信、 自强、 自立的品质。
14、 学校应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 针对学生学习、 生活和未来发展需要, 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形成校本课程体系, 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实施个别化教学, 注重学生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 重视残疾学生的教育诊断和康复工作, 定期召开教育诊断会, 形成教育诊断报告书, 提供合适的教育方案, 促进残疾学生的发展。
15、 重视残疾学生体育、 卫生和艺术教育,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每学期举行一次综合性的体育、 艺术等活动, 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 增强学生体质, 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
16、 重视残疾学生的劳动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对低、 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 培养从事自我服务、 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 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对高年级学生根据当地实际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提高学生的劳动、 就业能力。
17、 重视重残疾学生的生理、 心理健康教育, 根据学生生理、 心理特点, 实行教学、 医疗、 康复相结合, 使学生身心缺陷得到有效矫正和补偿。 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使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适时、 适度地进行青春期生理卫生教育。
18、 实行残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
中小学生守则》 及《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为依据,结合学生实际, 每学年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 智力、 体质以及身心缺限康复等各方面进行1-2次综合评价, 毕业时进行终结性评价, 评价报告收入学生档案。
19、 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 完善教师互相听课、 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运用特殊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