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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办学理念
  1、 学校要坚持以残疾学生为本, 做到教育教学、 缺陷补偿和康复训练相结合, 重视残疾学生的特性及差异, 分类教学, 因人施教。
  2、 学校要突出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 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 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3、 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 注重教育和医疗结合, 形成鲜明的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少年发展需求, 符合特殊教育发展方向的独特办学风格。
  二、基础条件
  4、 校园规划科学, 三类残疾学生教育区域划分清晰, 布局合理, 整体协调, 教学区、 活动区、 生活区和行政办公(综合) 区分明。 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85m2, 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
  5、 学校应有标准的25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一个、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篮球场、 室外乒乓球场、 室外运动器械场、 跳高跳远沙坑等体育运动场地。
  6、 校舍建筑能够满足三类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和生活需要, 应有教学及辅助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等。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m2。
  通用教学及辅助用房应有普通教室(含多媒体教室)、 计算机教室、 实验室、 仪器及准备室、图书室、 卫生室、 学生阅览室、 教师阅览室、 多功能活动室、 多功能报告厅、 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等。 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满足需要。各种室内仪器、 设备具体标准另行文。
  7、 学校应有下列专用教学及辅助用房:
  语训教室、 个别语训室、 听力检测室、 律动教室、 职业训练室、 美术教室及教具室等聋教学用房。
  音乐(器乐)室、手工室、电脑室、视功能训练室、感统训练室、体育室、劳动与职业技术教育专用教室、直观教具室、语音室等盲教学用房。音乐教室、语训教室、职业训练室、生活与劳动教育室、康复训练室、 感统训练室等培智教学用房。
  8、 学校应根据需要安装消防、 监控和防护设施, 在楼层和周界配备红外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 教室(宿舍) 的窗户安装防护栏, 其离地面的高度须达到1.3m, 楼梯扶手以及过道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1m。
  根据需要在室内外铺设盲道, 安装扶手、 触感标志、 盲文标识等无障碍设施, 对于低视力学生要据其情况配备必要的助视设备, 并在楼道等显著位置用黄色标识, 同时保证充足的照明。聋生宿舍内应安装聋生唤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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