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11〕2号)
各市州、 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尤其是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 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我厅制定了 《湖南省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试行) 》(以下简称 《办学标准》), 现予印发,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集智障、 视障、 聋哑教育为一体办学, 严格按照 《办学标准》办学, 充分发挥对当地县级特殊教育学校、 普通中小学特教班等进行业务指导的功能, 成为当地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 教研教改中心、 信息集散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 有条件的市州, 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加挂 “市州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牌, 明确内设机构和专门人员, 开展特殊教育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活动, 确保当地县级特教学校、 举办特教班及开展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教师和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或研讨活动。
2、 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在 “基础条件” 方面, 可根据其所办智障、 视障、 聋哑教育不同类型, 分别达到 《办学标准》 规定的相关要求, 其他要求应与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一致。
3、 各地要按照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对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进行调查摸底, 分类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 现有学校达不到 《办学标准》 的, 要按照 “缺什么, 补什么” 的原则加强建设。 现有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要在2011年内, 新建学校要在今、 明两年内达到 《办学标准》; 现有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在 “十二五” 期间按类别达到 《办学标准》 要求, 新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办学标准》 的要求进行建设。
4、 各地要将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州和县市区教育工作考核指标, 加强目标管理。 今后, 在 “两项督导评估” 和教育强市州、 强县市区督导评估中, 将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办学情况的评估考核, 并实行一票否决, 凡未在要求期间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 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不能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试行)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和我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 精神, 充分发挥市州中心特殊教育学校作用, 促进我省特殊教育办学水平提高, 更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良好教育需要, 特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