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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四、报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所需材料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报告;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承包合同书或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土地流转合同;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复耕承诺书;
  (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表;
  (五)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平面布置图(测绘);
  (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踏勘表;
  (七)涉及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八)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需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意见;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五、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应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项目类型和范围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农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禁止以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为名占用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建永久性建筑。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指导和支持,及时作出审核意见,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流转手续严格依法办理,对违法用地要严肃查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是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批准后的用地,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全程管理,确保规范用地;对未经批准和改变土地权属及用途或建永久性建筑的要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及时足额收取复耕保证金,对复耕保证金纳入专项管理,并负责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期满后确保土地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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