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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后如不改变用途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批备案,对不继续使用的应自行拆除并予以恢复。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程序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费用。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申请和审查。申请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申请报告,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接到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用地申请后,组织国土、建设、农业、林业、环保等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指导村签订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承包合同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土地流转合同,以及收取足额的土地复耕保证金等,并收集相关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部门审核确认。其中涉及滩坑库区的,须由北海库区开发管理处作出审查意见。
  (二)农业部门确认。县农业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报件后,对报件项目予以确认,确认内容主要为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和类型,土地流转面积等,经确认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县农业部门确认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予以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涉及林地的,由县林业部门按权限在法定期限内报批,涉及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由县建设规划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内出具选址意见,经审核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用地,须由县建设部门根据临时用地批准证明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临时规划许可。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材料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存档,同时抄送县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并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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