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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景政发〔201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我县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范围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畜禽饲养、温室大棚、休闲观光农业等用地。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包括为农业生产及农业生产设施项目服务的临时性的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所需的用地。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管理政策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政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可作为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耕地面积超过50亩或林地面积超过200亩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使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的,视实际需要使用配套设施用地;使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左右比例使用,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有可能对耕作层造成一定影响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用地申请主体向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作出土地使用期满后予以复耕的承诺,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每平方米10元的复耕保证金,该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代收管理,存入专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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