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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1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努力化解执行难问题,维护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促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意识。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为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民事执行职能,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民事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民事执行工作力度。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区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装备,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建立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兼顾制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促进当事人当庭履行和自动履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推进和解执行,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力度。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执行工作的时效性。探索悬赏执行、审计执行等方式方法,悬赏举报的奖金、委托审计的有关费用在执行财产中优先支付。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受委托执行工作,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的监控、管理,提高委托执行工作效率。对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要认真分析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稳妥的执行方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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