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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肥有关工作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肥有关工作的通知
(景政发〔201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使开发复垦后的耕地能得到充分利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土资〔2009〕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申报材料的通知》(浙土资〔2009〕87号)要求,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办法》(景政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肥有关工作补充意见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对管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原则上种植粮食作物,且要求在县级组织项目初验合格之日起连续种植三年以上,种植水果的必须套种粮食作物。不得改变土地利用地类,在开发、复垦的新增耕地上严禁种植林木、毛竹等。
  三、对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肥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列入项目成本,该补助资金中不少于50%用于地力培肥。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按新增耕地实际耕种面积分三年补助给耕种人,种植粮食作物(含草本中药材、瓜果蔬菜等)第一年300元/亩,第二年300元/亩,第三年200元/亩;种植水果套种粮食作物(含茶叶、油茶等)第一年200元/亩,第二年200元/亩,第三年100元/亩。种植上述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属于我县农业产业政策明确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的,先按现行产业政策执行,其差额部分按本意见给予补助。
  四、新增耕地耕种和地力培肥由农业部门负责落实规划和指导,根据农业部门出具的分年度书面认定意见,所在开发复垦区片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统一汇总上报,县财政从土地开发整理专户列支,直接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发放给耕种户。鼓励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统一承包、流转经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未及时落实种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委托他人耕种,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肥补助资金支付给委托耕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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