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全面启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 积极推进信息公开, 实现购机申请、 审核、结算、 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 农机、 财政部门信息共享, 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操作程序, 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参与我省购机补贴项目实施的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必须具备相关系统操作条件。
3、 建立农机、 财政联合审批制度。 为加强源头监管, 改以往实行的购机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 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 由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
4、 切实加强经销商管理。 完善经销商管理制度, 提高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要求, 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 各级农机部门要对经销企业的注册资金、 经销场地、 硬件设施、 管理人员、 售后服务及诚实守信情况等方面严格把关, 严禁弄虚作假。 对经销商违法违规的行为,农机生产企业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5、 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核实检查。 各级农机、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 严格核实检查农民购机情况, 包括是否购机、 购买机具是否与录入系统信息相符等。 农民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 须经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并报省、 市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备案。 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 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具的资格。 对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农业工程机械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进行实物检验, 办理牌证。 行驶证必须扫描录入信息系统,行驶证信息缺失的, 不予结算。
(三) 加强引导, 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 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 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 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 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 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 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 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 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 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 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 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 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 严肃纪律, 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 把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落后生产能力;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不得指定经销商; 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 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 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 展销会、 订货会。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 17号) 要求, 积极履行职责, 落实工作责任, 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 明确督查进度要求, 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 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 抽查监管作用。 要建立补贴信息备案制, 各级农机部门每月要将农机购置补贴纸质信息报同级纠风办、 减负办备案。 省农机局、 省财政厅、 省纠风办、 省减负办将每年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 套取补贴资金、 乱收费、 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 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将查实的问题通报全省农机、 财政系统, 并上报农业部、 财政部, 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 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省农机局、 省减负办分别设立购机补贴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