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补贴资金结算。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向生产企业每季度结算一次。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 保存纸质《补贴指标确认书》,按季联合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结算, 并报市(州) 农机、 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各市(州) 核实汇总后向省农机局、 省财政厅出具书面结算申请。 生产企业凭"补贴软件"自动生成的结算汇总表和明细表按季向省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 省农机局核实无误后, 出具结算确认清单, 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 省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 予以审核并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资金。
六、 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推进工作创新, 2011年开展两项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1、 补贴资金结算层级下放试点。 在保证资金安全、 让农民得实惠、 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省政府部门文件
83境的前提下, 决定在宁远县、 醴陵市、 赫山区开展资金结算层级下放试点, 具体按照《湖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层级下放试点工作方案》 执行。
2、 农机补贴机具超市试点。 为确保补贴政策的阳光透明, 充分尊重农民购买机具的自主选择权和谈价权,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减少购机环节, 坚决扼制各种变相乱收费及搭车收费现象,决定在长沙开展农机补贴机具超市试点, 采取直销的方式销售补贴农机产品, 具体按照《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超市操作规程》 执行。
七、 工作措施
(一) 加强领导, 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工作责任制, 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 注重绩效, 加强考核。 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 方案制定、 动员部署、 培训指导等工作。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对开展政策宣传、 公示、 建立信息档案、 机具跟踪核查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 规范操作, 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规范操作, 严格管理。
1、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 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 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对省内外、 地区内外生产企业要一视同仁。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 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