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森林消防管理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应在本辖区内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须在防火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加强重点宣传,提高全社会森林消防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森林消防队和护林队伍建设,加强森林消防装备和森林消防预案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应对森林消防的保障能力。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许可制度,各乡镇(管理区)政府必须加强本辖区内野外用火监督和野外用火审批管理。防火期间,各乡镇(管理区)、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管理区)和森林所有者、经营者等应积极组织扑救,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指导、联系、协调等工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应及时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七)加强林权流转管理
本着有利于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利于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鼓励林权权利人通过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程序进行林权流转。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按照有关拍卖、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公开进行。流转前,应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鼓励和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乡共有和乡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及其方式,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应报乡镇(管理区)批准。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其它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将流转合同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管理区)应做好本辖区内林权流转的服务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开展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领导,切实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队伍建设,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