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木材流通是流通管理的重要内容,木材出运前,乡镇(管理区)林业工作站必须到实地检验,按照“丽水市木材流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出具木材检验证明书。县林业局木材巡查大队、各木材检查站要加大流通环节木材的巡查、检查力度,发现无“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木材行为要依法查处,严禁放运无“运输证”、“检验证”和林政号印木材出境。
(三)加强林地资源管理
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位置。确需征(占)用(包括临时征占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工程建设用地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各乡镇(管理区)对辖区内的征(占)用林地情况要加强监管,发现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的,乡镇(管理区)林业站要及时查处,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重大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林地违法行为,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告县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县林业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开展林地保护执法大检查,加强林地保护执法管理。
(四)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大力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推动以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繁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实行野生动物狩捕、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支持、鼓励林农和经营者开展野生动物驯养和繁殖,取缔无证狩捕、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各乡镇(管理区)要加强日常监管,县财政要加大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坚持县内优先的原则,开展保护性抢救和移植古树名木;积极探索开展古树名木挂名认养等措施,弘扬古树名木保护化;强化历史和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产管理,传承人类发展的历史文明。乡镇(管理区)负责本辖区内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
要充分发挥各乡镇(管理区)兼职检疫员、测报员作用,加强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调查和预报,全面掌握全县森林病虫害发生动态。要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指导,及时为林农提供防治技术服务。要高度重视松材线虫病防治,各乡镇(管理区)应组织林业工作站人员做好本辖区内各类疫情调查和除治,防范疫情的传播、扩散,保障全县松木安全。要加强产地检疫和产品检疫,严格执行林产品流通检疫制度,发现无证(检疫证)运输行为,县森林植物检疫站应依法查处。为保证县内健康松木正常调运,应继续实行《植物检疫要求书》和《产地检疫合格证》制度,即经营者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乡镇(管理区)林业工作站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县森林植物检疫站凭此予以办理木材出运植物检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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