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任务,加快促进林农增收致富
(一)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1.坚持森林限额采伐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县政府下达到各乡镇(管理区)的年度采伐限额是各乡镇(管理区)的最大林木采伐限量,各乡镇必须统筹安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或重点建设等特殊原因,导致年度采伐限额不足,确需追加计划的,由乡镇(管理区)以文件形式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核准后按规定审批。各林木所有者、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严禁超计划采伐和相互挤占、挪用木材生产计划。
2.严格木材采伐计划审批。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管理区)要按照景政办发〔2007〕124号文件及相关委托协议规定权限依法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即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责任山的林木300立方米(蓄积)以下由所在地乡镇(管理区)依法审批后,由乡镇(管理区)林业工作站直接发放采伐证,其它由县林业局审批后由乡镇(管理区)林业工作站发放采伐许可证。流转的森林,按规定程序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统一由经营权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乡镇(管理区)下达采伐指标分配方案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农村集体和个人森林采伐计划审批发放前要在所在村信息公开栏公示。
3.提升木材采伐服务和监督管理。各乡镇(管理区)要安排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帮助或协助森林经营者完成好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为森林经营者提供林木采伐服务。对于林木采伐,森林经营者要做好伐前、伐中和伐后的自主管理,各乡镇(管理区)要加强采伐监督管理。发现违法采伐案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管理区)政府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林业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09〕46号)文件的规定权限依法作出处罚,即对各乡镇(管理区)辖区内的林业案件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管理区)负责查处;国有林场的林业行政案件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处;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起点的案件移交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查处,乡镇(管理区)予以配合。
(二)加强木材流通管理
1.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木材加工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使用木材应该建立木材收购、出运明细台帐,严禁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乡镇(管理区)林业工作站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合法性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木材经营加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