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景政发〔201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的发展目标,结合我县林业工作实际,现就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县功能定位,树立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陆地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在生态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森林资源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物质基础,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内容,优良的生态环境需要丰富的森林资源支撑和依托。森林资源是我县山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来源,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是我县林农增收的重要渠道。森林资源是山区农村的主要生产资料,有序依法利用森林资源事关山区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林业产业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在林区和谐稳定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处于主体地位。我县是林业大县、林区重县、生态强县,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是贯彻“一三四八”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全国十强、基本小康、文化基地”目标,加快建设森林景宁、弘扬生态文明、实现强林富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乡镇(管理区)、各部门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使命感、责任性,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目标,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建设和培育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推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为建设完备的生态体系、发达的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提供物质支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努力实现森林资源总量增加、森林生态功能增加、森林物质产品增加、森林文化产品增加,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森林生态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