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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1〕5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准入体系和管理服务标准,促进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形成服务门类齐全的多层次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定发展规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定我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市(地)要根据我省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构筑满足城乡、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服务的基本需求;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推进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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