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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1修订)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8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已经2011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30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
  (1998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1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西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实行引创结合、重点突破、夯实基础、支撑发展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西藏。

  第四条 自治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

  全社会应当崇尚科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五条 自治区积极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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