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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城〔2011〕12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规划建设局)、城管局、 公用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加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 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各市州、 县市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燃气发展规划成果要经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全面加快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城市燃气管网改造, 提高燃气普及率和保障能力。 城镇燃气供应的建设项目,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 初步设计时, 应征求同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 工程, 相关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初步设计意见书前, 应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 质量安全、 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管理
  (一) 清理整顿燃气经营市场。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燃气经营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清理整顿和实施经营许可工作分别于2011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 清理整顿工作期间,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及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经营企业, 下达清理整顿意见书, 限期整改, 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经整改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 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 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附本地区清理整改意见书、 符合条件和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材料), 上报我厅。我厅将组织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 对验收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 分批发文公布, 并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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