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景政发〔2010〕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缩小我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快解决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2011-2013)》要求,到2013年,我县要基本消除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的低收入农户,80%以上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要达到4000元以上。为此,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10元/人·月。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推进我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