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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的通知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所有县及县级市, 其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 贮气罐、 加压泵房和压缩间、 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和高压调压间、 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
  (五)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六) 地下工程
  1.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工程;
  2.处于可能液化或产生震陷、 岩石与土变化分界、 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工程;
  3.临近活动断裂带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4.紧邻或穿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中规定的特殊、 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 且其破坏可能影响周边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5.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6.符合上述规模和条件的市政地下停车场、市政隧道和共同沟等其他地下工程。
  (七) 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城市道路(含桥梁)、 城市轨道交通、 给水、 排水、燃气、 热力、 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 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八) 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其它公用设施工程。
  二、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 应遵守如下事项:
  (一) 应至少有5名专家参加, 其中国家或者本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人。
  (二) 应提供专项论证技术资料, 并提前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专项论证技术资料可委托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同编制。 编制要求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 排水、 燃气、 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地下工程篇)、(城镇桥梁工程篇)》(建质〔2010〕70号、建质〔2011〕13号、建质〔2011〕30号,以下合并简称《技术要点》) 的相关规定。
  三、应推选一名国家或者本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中的主导专业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主持专项论证工作。 专家组应按《技术要点》 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专项论证意见应当包括:
  (一) 总体评价。 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工程的总体布局、 桥位选址、 场地抗震性能评价、 建(构) 筑物的体型规则性、 结构体系和抗震概念设计、 计算模型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管网管材的选用、 工艺及结构构造措施, 结构抗震性能等做作出简要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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