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的通知
(湘建设〔2011〕8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提高全省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做好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 全省抗震设防区新建、 改建、 扩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以初步设计审批时间为界),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前组织专家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一) 城镇桥梁工程
1.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斜拉桥、 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以及拱桥;
2.立体交叉线路为3层及3层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道) 的大型互通立交桥梁;
3.采用国内尚无工程应用实例的减震、 隔震技术或结构材料超越现行设计规范的桥梁;
4.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 g为重力加速度) 的下列桥梁:
(1) 建设在软弱土、 液化土层等现行设计规范定义为对桥梁抗震不利的地段, 且单跨跨度超过80m或总长超过500m的桥梁;
(2) 联长超过250m的连续桥梁;
(3) 单跨跨度超过50m或者联长超过150m,且曲率半径小于15b(b为桥宽) 的曲线桥;
(4) 单跨跨度超过80m, 且属于结构动力特性复杂的异型桥梁;
(5) 墩高超过30m, 且在E2地震作用下允许结构进入塑性区的高墩桥梁;
(6) 上部结构重心位置位于悬臂盖梁, 且重心位置的悬臂长度≥5m的桥梁。
(二) 给水工程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 其主要取水设施和输配水管线, 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 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 筑物、 配水井、 送水泵房、 中控室、 化验室等。
(三) 排水工程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 其污水干管(含合流), 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 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 筑物、 进水泵房、 中控室、 化验室, 以及城市排涝泵站、 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
(四) 燃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