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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景政发〔2010〕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我县民族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经信服务〔2010〕37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族总部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总部经济是指充分利用区域经济发展条件,通过城市化进程吸引企业的管理、营销、研发、制造、物流等产业链核心环节向中心城市集聚,将资源依赖性强、环保成本大、劳动力密集的生产环节布局到其他资源优势地区,实现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营运能力,形成不同区域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现代经济形态。

  当前,我县正处于实现“经济综合实力进入全国120个民族自治县前十位,接近全省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并成为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三大目标的关键时期,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帮扶力度持续加大,县内发展活动不断迸发,发展环境日益优化,推进集聚发展、错位发展、借力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面临良好机遇。但与此同时,我县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绝大部分区域被列为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企业发展受到限制,发展民族总部经济是突破我县发展空间不足、优化产业结构的必然选择,是发挥我县民族政策优势、推进民族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加快民族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

  (一)建设民族总部经济园。设立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园和丽景民族工业园总部经济园,积极引进和鼓励总部经济企业向总部经济园集聚。

  (二)明确民族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根据浙经信服务〔2010〕3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引进和发展营销、贸易性企业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及其管理、研发、采购、物流、财务、投资等职能型总部,专业化的信息、中介代理等生产性服务业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三、加快民族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强化协调。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发展民族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民族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重点项目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总部企业的认定,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奖励审批等日常协调工作,召集各相关部门实施“一事一议”机制,研究解决民族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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