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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

  关停一批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和影响的矿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制定关停标准,提出关停时限。凡是符合关停标准的小白灰厂、小水泥厂、小镁矿、玉石矿、滑石矿、铁矿、煤矿、采石场等要迅速按期关闭,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促进规模化开采。
  实行严格的城区山体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分级负责,加强监管,杜绝乱采滥挖行为,及时恢复生态环境。
  编制矿山生态恢复的实施方案,建立恢复标准,设定恢复时限。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尾矿,应充分开发利用,没有利用价值的要及时实现植被覆盖。
  坚决打击“小开荒”等破坏生态行为。坚持“谁开垦、谁还林”的原则,已有的160万亩“小开荒”要在2年内全部还林还草。
  加快超坡地还林步伐。除阜新、朝阳市180万亩超坡地已实施退坡地造林外,其余市120万亩超坡地要3年内完成还林任务。
  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施工程封山。在2015年前完成荒山封育400万亩,实施工程围栏1.6万公里。
  要加大对公路、铁路沿线的生态恢复工作力度,因修建公路、铁路而破坏的山体列为重点治理范围,交通、铁路部门为治理的责任主体。
  四、任务要求
  (一)建立全省青山工程投入机制。
  1.按照保护与治理兼顾的工作思路,加强青山工程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的投入激励机制。封山育林、“小开荒”退耕还林、闭矿多年、采矿业主不清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市、县(市、区)政府;因修建铁路、公路而破坏的山体治理主体是铁路和交通部门;权属清楚的矿山生态治理主体是采矿业主。
  2.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7〕98号)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足额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自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恢复。
  3.省政府每年安排青山工程专项资金。依据市、县(市、区)政府的投入水平、保护与治理效果,经审核确认后由省政府对各市实施以奖代补。
  (二)建立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工作机制。
  1.市、县(市、区)政府是组织落实青山工程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青山工程规划》,划定新设采矿权和其他建设行为的禁止区域与界线;要组织编制《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明确本地区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已有采矿权、“小开荒”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总体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生态治理计划,将《青山工程规划》、《矿山及其他工程生态治理规划》、年度生态治理计划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将《青山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2.要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的原则,出台资源整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严格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由采矿权人在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时送达林业部门。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证金、不按《方案》恢复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未达到《承诺书》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年检,对环境资源破坏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不再向其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青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加强青山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加强青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建设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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